睡觉去了?睡得着,是因为他有胜算,即便是离了那个人的指手划脚,他负责的那项系统性的众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也定能在第二天的迎检工作中保证不出差错,而且不去接受那个人在醉醺醺情况下的瞎折腾,其效果还能更好些。
只是?当时,他若能把那个人醉醺醺的高高在上的……模样拍个照,或者留存个小视频,就不会去由着那个人后来偏个假的谈话,来一步一步的套弄了他,而很容易地就能达到让那个人停下来而或放弃之功效。
当然喽,没有留存,也怪不得别人,得怪他自己脑子里的那个“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后半句“害人之心不可有”的传统观念在作祟。
总之,他和那个人之间的谈话,特别是他们两个人之间面对面的交谈,真的是显得特别的屈指可数了,屈指可数到他都不需要去屈指就能记得起他们两个人面对面的谈话有且只有一次。
而造成有且只有一次的境地,有他没有给那个人机会的原因,有他不愿意跟那个人相处的原因,有他自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会落到那个人的那所谓的“一亩三分地里”去的原因……
本来,有个人给他提了个醒,建议他给那个人买两条烟,去“赏他”,因为大家都知道那个人好那个烟,包括后来他从别人口中得知的那个人还有好“茅台”的那个德行。
事实上,那的确算得上是一个他可以和那个人就此展开多沟通、常走动的机会,但是他却因为不屑为之而让那个人给他造了一次他找他谈话的用来算作是处分的进而去认定他是因为规避调查才退回财物的书面式的诫勉谈话。
之所以言那个人给他造了一次,是因为到了后来,特别是到了他重获自由之后,他才晓得在他的身上有两个谈话,而造的这个书面的诫勉谈话绝非是他一直理解为的那个真实存在的发生在6月的口头上的谈话。
面对摆在桌子上的谈话记录,他书写声明:“签名”非他签,“记录”也非记录人的记录,而要求开展笔迹鉴定。
面对后一个谈话的时间是8月28日,他拿出了自己出差在外而不在谈话现场的意见。
甚至,他还把自己被造的那个谈话反映到了上面。他说:
一、谈话时(8月28日)不在现场。且有出差在外的8月28日、29日的出差报销凭证为据。
二、谈话记录人的笔迹不对。记录人平时写的字,明眼人都知道他写得流草刚劲,而该谈话记录的笔迹字体却像是出自一位女性之手,一笔一画规整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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