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我大唐诸侯国当地灾区乡镇未逃荒的饥民,在勘灾后发给印票,凭票按月按日领粥领米,每领一次,加盖印记,“凡例应赈济之极次贫民,业已查明,散给印票,令本户亲赍赴领。至期遵照派定日期,该乡保率领,蚤赴厂所,听候挨顺唱名,收票给米,不得喧哗拥挤。”粥场“预备印票……票内写明县分、村庄、姓名、大小口,厂内预刻初一至三十日木戳。凡赴厂领米领粥,赍票出验,即以本日木戳印记票内,给与粥筹米筹,入内交筹,给粥给米而出。次日亦然,已有本日戳记及无印票者,概不准给。”对一些外出逃荒、途中听到赈济消息回乡的饥民,也一并列入粥赈人户内发赈。
为避免久饥之人过量吃粥、吃热粥致死,于粥锅旁张贴“饿久之人,若食粥骤饱者,立死无救;若食粥太热者,亦立死无救”等布告,“令人时时高唱于粥厂之中,使瞽目者与不识字之人皆知之,庶可自警。
第四:严明粥赈吏治
规定粥厂的管理制度,遵循据品行选择粥赈人员的原则,以忠厚老实、稳重善良者任粥长,“数百贫民之命,悬于粥长之手,不得其人,弊窦丛生。务择百姓中之殷实好善者三四人为正副而主之。”“城内委官主之,四乡择乡官贡监之有行者主之。”
奖励及犒劳尽心效力的粥长,给予其冠带匾额或物质奖赏,“饥民群聚,易于起争,粥长约束,任劳任怨……宜许其优免重差,特给冠带匾额。近则又有一法,半月集粥长于公堂,任事勤劳者,以盒酒花红劳之;惰者量行惩戒,以警其后。”
为严明吏治,规定官员必须亲自散粥,天杀,地杀,等杀手组织人员亲临督察:“煮赈银米,着当地府衙官员亲身散给,务使贫民得沾实惠,勿致胥役侵蚀中饱。倘若有府衙官员不严格执行者按照情节严重进行惩处,情节严重者当场格杀勿论!
第五:确立官粥为主、民粥为辅的制度
方粥厂是我大唐诸侯国灾情粥赈的主力军,发挥着主要的赈饥作用,是粥赈制度顺利推行的保障。但官府力量毕竟有限,当地府衙就通过颁发各种旌奖的方式,鼓励、劝谕民间富豪士绅富户煮粥赈饥,以补官方粥赈之不足。方观承任职直隶时,发布《倡劝富民煮赈灾手谕》,确立了私人粥赈的原则及方法,并劝谕有能力富裕乡镇众绅士合力煮赈,布赈,外来贫民就食称便……倡率富民,诚心劝谕,不可丝毫勒派。”饥荒中地方士绅积极、自愿粥赈者大有人在,但并非所有富户都愿粥赈。不强求,但对于愿意布赈施粥之乡镇富庶均在灾后立碑,来年减免其相应赋税。
私人粥赈不限时间地点,可在公共场合、私人宅院施赈,或担粥四处行走,见饥即赈,使不能赶到粥厂的饥民得到救。但其布粥浓度不得低于以上所说:”粥要插筷子不倒,毛巾裹着不渗”,但凡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之沽名钓誉者,按照情节严重进行严惩,严重者杀无赦!
第六:在救灾过程中要实行以工代赈,但凡有把力气青壮年均可以以工代赈,不仅管饱,还有一定例钱。这样既能够帮助解决灾情建设的基础设施人手不足之困惑,同时也可以避免百姓滋生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观念,同时也可以大大缓解灾情带施粥排队人多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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