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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勘查记录

米月再一次带着自己的疑点,细查顾小明杀人案的案卷,她试图从现场的蛛丝马迹中找到她的需要的东西。

现场勘查记录:

现场位于市东城区沙塘路丰硕公寓404室,门前有一双棕色拖鞋,门锁着,门锁没有新鲜破坏痕迹,入门即为睡房,靠北墙放一塑料矮柜,柜上放着书,一双拖鞋,一张妇幼保健院的药费单,靠西北墙角处放着一张150CM×180CM的睡床,床上有一具女尸,全身**,呈大字形仰卧,横在床中间,头朝西,双脚着红色凉鞋,双脚叉开朝东,头部至腹部处盖着棉被,颈部被用红色短裤勒着,双脚相应的地下有**血水,且有蝇蛆,搬开尸体,床垫上有**血水,在西墙上吊着一双黑色女装皮袋,袋内有一张男女合影照片,靠西北墙角处有一矮桌,桌东侧旁有一白色塑料袋,内有两个方形快餐盒,两双筷子及两个园柱形纸杯,盒内有饭菜残渣,杯内有汤的残渣,南墙有一窗,窗上挂一布帘,在靠南墙上放着矮柜,柜上有电视机、VCD机及VCD片,靠东墙上放着一布衣柜,内有衣服,在靠东北墙角处放着一个皮箱,箱内装有衣服,经勘察现场未见其他异常痕迹。现场提取指印5枚,相片一张。

米月叹息,这个现场勘查,仅反映门及门锁无新鲜的破坏痕迹,但南墙上的窗户未表述检查情况,窗户是否完好,有无攀爬、被撬情况不得而知,房内有几个人的脚印、指掌纹、屋内有几个人的洗澡用具、拖鞋,衣柜、箱子内是否有男性衣服等不清楚,米月想找出有第三者进出现场的证据,却无从查起。

再看尸检报告:

尸体全身裸露,足穿红色凉鞋,颈部戴一绿色玉坠,尸长160CM,双手指甲紫绀,尸体高度**,呈下行型,面部巨人观,腹部及腿部表面有**水泡形成,尸体上蛆虫长度为1CM,舌尖突出,位于上下牙齿中间,右上唇粘膜见一0.5×0.3CM淤血,颈部勒有一条短睡裤,于颈部打一活结,尸体体表未见其他外伤性损伤。解剖所见: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和甲状软骨未见异常。根据检验,结论是,孙秀梅系窒息死亡,综合分析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为三天左右。

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牙签基因分型与尸检提取的肋软骨基因分型一致,但尸体**试子和现场提取的筷子、快餐盒、吸管、杯子等物及嫌疑犯顾小明家提取的刮胡刀和牙刷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米月又一次失望了,笔录反映现场门前及门口矮柜上各有一双拖鞋未提取,勒在被害人颈部的短睡裤、盖在被害人面前面部的被套未提取,塑料矮柜上的保健院收费单未提取,上面是否有嫌疑人的指纹不清楚;床上、地下、被套上的血水未提取,墙上女式挎包内的物品既未记录也未提取,嫌疑人离开现场关门时是否在门及锁上留有指纹、窗户玻璃、电视机、VCD机、电风扇上是否有指纹未见勘查记录;从尸体解剖看,未提取心血、脏器进行常规毒物化验,被害人被扼颈时作为本能应当有的反抗行为,但未提取被害人的十指指甲检验鉴定。米月更无法判明是否有第三者进入现场的直接证据和根据死亡的准确作案时间。

米月查阅现场走访证据,与404房同在一层的还有4个房间,包括楼上楼下住户,应有十多户,但卷内仅收集了403室及405室两名证人材料,其中403室的张某某反映,9月28日晚上6点多钟,自己正在房间看电视,听到404房的女客开门后与一个男的有说话声音,说的什么听不清。又过了半个多小时,隔壁的404房好像有送外卖的敲门,之后有男女打闹的声音。405室的李某某反映,9月28日他们全家国庆节期间回了老家,10月1日回家的时候,发现404房有臭味,便告诉了公寓管理员,管理员用备用钥匙打开门后,才发现有一女子死在床上,于是打110报警。

米月查找其他证人,包括公寓管理员刘某某,给顾小明送快餐饺子的快递员王某某,除此之外,没有证人证实当晚上404室除顾小明外,还有其他人员出入,也没有证人证实404房的女子与其他人有来往。

米月查受害人的手机号通话清单等相关信息,证实案发当天顾小明先后接到孙秀梅5个电话,最后一个电话是下午5时20分打来的,通话时间1分20秒左右。侦查人员当时居然没有收集受害者的通话清单,待顾小明归案后已丧失获取条件。

看来,米月得重新对404室所在楼房的相关人员,包括在案发期间有可能见到出入楼房人员的目击者进行一次彻底摸排,她一定要找出出入404室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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