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是各省上报的情况,中央直隶河南之后,河南的情况根本无所遁形。相当一部分干部还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他们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名女审判员自参加法院工作后,不肯学习,不接受批评,并有严重不依照《婚姻法》办案的错误思想。192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该审判员竟认为男方“是个农民”,“花了一百二十元的彩礼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她甚至还干涉她妹妹的婚姻自由,反对她妹妹和一名法警的恋爱与结合。
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部分河南干部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不给予支持,以致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南省洛阳市一名妇女1922年8月由父母包办与偃师县的一名男青年结婚后,夫妇感情不好,时常争吵。《婚姻法》颁布后该妇女曾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但去了4次,均被该院收案员(兼调解工作)以“天晚了”、“没呈状”、“不合离婚条件”等借口拒绝。1922年8月23曰,即该妇女第四次请求离婚未予获准后,当夜即被男方惨杀在郊外。
河南省淮阳专区在《婚姻法》颁布不到一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丘专区1923年1月至4月有30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
根据中南区各地的报告汇总,该区从1922年5月至1923年5月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其中河南省从1922到1923年6月就有2042个妇女死亡。1923年6月以后,《婚姻法》在河南省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从1923年7月至11月的5个月内,仍有60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
中国人都知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施过程中,法律工作者们也都秉持劝和不劝分的态度。妇女们分了地或者进工厂工作之后是真的要获得自我解放,人民党觉得自己相当强悍的基层政权,在面对一部分人民反对的时候,就已经无力保护应该受到保护的人民了。
杀人偿命。是不是判故意杀人罪是以是否有明确行凶目的为标准,几千年来都是皇权不下县,现在是中央政斧的权力突然介入到了社会每一个角落去,这下可就引发了人民群众的不适应与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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