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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罪到临头万事休

这也是判决的陋习或者说是惯例,乡中犯案,官卖隶徒和查抄家产就要当做奖赏,赐给处理案件的最基层官吏,做为他们竭诚奉公的回报。

此案要查抄的家产数目太大,九成以上都要收归郡里,四名隶徒不值几个钱,倒是可以直接发给庄所。

昨日参与“宗论”的僧兵共有四人,两人今日在场候罪,还有另外两人还在梅川院内,还不知自己二人已经被郡里的通判郎,直接给“官卖为奴”。

山内通判当即发飞签牌票,青木大膳上前接令,只等案件了解,就可以带庄所差役引路,领着狱卒前去梅川院拿人。

净空和尚得知自家要去骏河,连挖三年的金矿,心如死灰,开矿亦属于苦刑,危险性极高。

身子一软,瘫倒堂下任由书役抓着他的手在状书上,草草画供认罪。

之前没有定罪,还可免受枷锁之苦,现在一画供,立刻就有狱卒上前,给他挂套上枷锁,压倒在地。

旁侧狱卒取出一块类似牲口嚼头的物事,塞进他口中,然后绕至身后,伸手用力一勒,净空和尚挂着沉重的枷锁,又被狱卒压倒在地,脖颈低垂,这时被人从后大力一拽,不自然的将头向上,猛的扬起,发出痛苦哀嚎,因为口中塞着东西,吐字不清,院内人等只能听见他发出“呜呜”的怪叫。

这么做非是折磨於他,而是怕净空和尚脸颊刺字的时候,受不了痛苦,慌乱中咬舌自尽。

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律令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郡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后来发展到后期,又多了刺额头,刺双臂,刺后背等方法,各有美名,曰为:开天眼、盖牌告、拔金印。

其中也很有说道,刺额头可蓄发遮盖,刺双臂及后背者还可以用纹身隐去,这三类对比刺面,算是罪重实轻的处罚。

净空和尚所犯罪名甚大,理应刺寸字於额头,但考虑到僧人的身份,改成刺左面,律令上属于宽宥,实际上反而不如刺额头,只能说算他倒霉。

刺字的工作,多由仵作兼任,这次也是如此。

仵作见人犯已经被控制住了,询问两位郎官是否可以行刑,得了许可后,提着箱匣,从式台回廊走了下来,转到净空和尚左侧。

辅助刺字的小侍正是板仓四郎右卫门,托举竹盘,跪在旁侧,仵作从箱匣中依次取出钢针、肋差、两张干布、油墨以及毛刷,依次俺摆放好,另有狱卒送上一碗清水和一盏油灯。

钢针和肋差皆是刺字之用,根据犯人罪名身份不同,所用的工具也各不同,钢针刺字还好,起码伤口不大,若是用肋差短刀来刻字,即便伤口痊愈,也是被毁容了。

行刑者若是一不小心手抖,或是故意使坏,半张脸都要被划烂。

划烂还不算完,还要在另外半张脸上重刻,过去不是没有发生过犯人双面都被割烂,但刺字仍未完成的事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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