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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限格斗

因为,当时法律规定,只有对犯罪行为反击才算正当防卫,一般违法行为不在此列。

举个例子。

李某的钱包里只有100块,还被张某偷了,于是开始追张某,他把张某扑倒夺回了钱包,张某受轻伤。

法院的裁判是,张某无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丢了钱,追小偷反而要坐牢,为什么?

当时法院认为,只有对犯罪行为反击才算正当防卫,一般违法行为不在此列。

张某虽然偷了钱包,但因为金额较小,尚不构成盗窃罪。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又导致张某轻伤,那就算故意伤害罪。

也就是说,李某丢得钱少,最好别追小偷,丢得钱多了再追。

如果丢的不是钱包而是手机,李某还得算笔账,看看到底多少钱才能决定追不追。

无限们的弟子也是如此,在对小偷的时候,他们一般不会动手,只会高呼,等小偷老羞成怒,开始结伴,拿起武器,朝他围绕,依照法律中的要求,威胁到他的生命,他们才会张牙舞爪,好似疯魔,出手攻击。

而现在,新规定是,只要出现了足以伤害生命、财产、自由的情形,就能反击,相比以前,新规定拓宽了正当防卫的“射程”,那就是将“一般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不法侵害,无论大小,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到时候,对付小偷,就不用高呼,可以在直接踢裆偷袭擒拿。

同时对熟人犯罪也做了修改,这解决原来司法裁判中的一个矛盾。

一个很搞笑的矛盾。

陌生人打我,我反击叫正当防卫;熟人打我,我反击了,反而叫“互殴”。

举个例子。

李某和张某是邻居,两人因装修噪声产生矛盾,进而争执。

李某将张某打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张某抄起一旁的铁管,将李某打成轻伤。

根据原有的裁判,因为李某和张某是邻居,所以两人的打斗算“互殴”,张某虽然是反击,但因为打得更重,达到犯罪门槛,结果反而被判故意伤害罪。

可是,明明是李某先动手的啊!

就因为李某跟我认识,我功夫比他好,把他打伤了,结果我更惨?

如今的,只要别人先动手,你的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定义。

此前,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往往是“谁死伤谁有理”和“谁弱小谁有理”。

例如,李某等人先围殴张某,张某抄起身边的板砖反击,打爆了李某的头,造成李某重伤,自己只是手臂骨折,受到轻伤。

根据原有裁判,法院会认为,由于李某头被打爆,受了重伤,而张某只是轻伤。

所以张某属于“防卫过当”,这便是“谁死伤谁有理”的判断。

也有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持有武器,手拿板砖,李某虽然先动手,但只是空手搏斗。

张某战斗力是10,而李某只是战五渣,所以张某属于“防卫过当”,这便是“谁弱小谁有理”的判断。

可是,这两条标准,对防卫人都太苛刻了。

“谁死伤谁有理”意味着,在防卫时一定要时刻保持冷静头脑,做到该停手时就停手。

“谁弱小谁有理”意味着,在防卫时一定要尽量放弃使用武器,做到能空手时就空手

既要空手制止对方,还要让对方的伤情小于自己,这简直就是拿“气功大师”的标准来要求普通人了。

由此,你也能知道为什么无限格斗术的门徒,往往是以一敌多,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弱小的一方,做出杀人行为才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

而现在新规定明确,如果反击只造成轻伤,那一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即使反击造成重伤、死亡,也要“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翻译一下,如果防卫人在反击时,没法准确测试出对方的实际战斗力,也没法准确测出自己的战斗力,即使造成重伤以上结果,也可以算成正当防卫。

即对方持械,有威胁到你生命的能力,杀!

相比以前,这一标准无疑对防卫人更加公平。

傅丘很快意识到,这是一个倾向于防守人的法律。

只要对方动了手,那你就能反击,至于防守过当,那则尽量造成轻伤,因为,这一定不属于过当。

至于重伤、杀人,最好是在别人持械、多人的条件下。

“那轻伤的标准是什么呢?”

傅丘继续查找相关的法律标准,不时摇摇头:“**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这也太难控制了。”

打斗中,都是下狠手,又不是打游戏,谁能将伤害控制得恰恰到位?

“果然,还是杀人最容易确定。”

“而且验伤这种事,对于有能力的人太容易作假了,医院验伤的也是人啊!”

“还是杀人最容易,死了一了百了,只要对方持械、多人,威胁到自己性命,乱杀。”

“难道这就是二哥所说的我能打八个,这还没到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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