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明军将士的荣誉感,有功勋者之子女,可免去考核,直接申请进入少年兵军营,并给予军籍,其中表现优异者更会被选入东宫幼军,从此一步登天。
朱高煦很清楚,在这个世界上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只要大明朝廷能够将军心牢牢捏在手里,给予少部分将士一点点特权也无伤大雅。
而且,给予少数将士的优待之后,只会刺激更多人去追求军功勋章,并不会压制天纵奇才的成长,厉害的人也更容易出头。
朱高煦相信,后面的戚继光、胡宗宪等历史名将必定会创造出比原历史上更加辉煌的军功。
洪武十二年,朱元章制定奇功、头功两等战功标准,具体以战斗表现论功。
不过,获取奇功特别难,立功者必须做出决定战斗胜负的表现才算,如斩将夺旗、围城首登、力破敌阵等等。
正因为奇功太难获取,朱棣继位后为了不寒大明将士们的心,并鼓舞明军将士奋勇杀敌,特地在奇功之下设立了以“当先”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头功。
“当先”指的是战斗中悍不畏死,敢于冲锋陷阵的人。
在朱棣看来,凡是在战斗中不怕死、敢打敢拼就是值得嘉奖的有功之人,而这些表现优异却没机会“当先”的将士,应该算是次功。
理论上来说,朱棣最初设置的三等战功很合理,可是记功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因为人是没有上帝视角的,谁也做不到如实的记录明军将士的表现。
就如争先冲锋,将领是否真的冲锋了,实际上只是负责报功的主官一句话的事。
无法监督自然会滋生**,所以朱高煦推行新兵制时,每个军级作战单位皆除了设置军法司,还设置了抚宣司。
凡是队级作战单位,皆设有两名军法官,平时维护军法纪律,战时负责统计战功、督战及记录本队士卒伤亡等事宜。
此外,副队长的职责之一,也包含记录本队士卒伤亡及立功情况。
抚宣司负责各军士卒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作风,还有辖区内哨及以下各级军事作战单位的武官评品、选授及兵马名帐、调遣之政令。
屯级作战单位开始就设有抚宣官,其职责之一就是监督与抽查各队军法官是否履行具体的职责。
若有副队长贪功,那么士兵可以找军法官告状。
军法官是自成体系,与队长平级,比副队长还高一级,双方更没有上下级关系。
处理违法乱纪的军官及士兵,是体现军法官办事能力的一种形式。
因此,军法官勾结基层军官贪墨士兵军功的情况,在新兵制下几乎没有。
就算有,士兵还可以匿名或实名到军部军法司举报。
军法司有人专门负责处理士兵的举报事件,一旦核实,皆会从重处罚。
如此一来,在军法官、副队长、抚宣官的三重保障下,明军对战功的统计就更加合理与贴合实际情况。
言归正传。
按朱高煦颁布的《大明军功令规定,新兵制下的战功制度分为五等,奇功为上,准奇功次之,头功再次之,最后是次功、勤功。
所谓准奇功,顾名思义,即战功接近奇功,但还差一点点。奇功、准奇功、头功、次功主要是针对领兵将领的战功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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